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4-09
2002年4月9日 湘财税[2002]1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
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
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0]2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
[2000]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 财税[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
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
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
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
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