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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计饲[2002]352号颁布时间:2002-06-24

     2002年6月24日 湘计饲[2002]3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1号)》的有关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2002年继续执 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及磷酸氢钙、菜籽粕、向日葵 粕、花生粕等。但单一大宗饲料的豆饼(粕)、花生饼、骨粉(肉骨粉)、油渣饼、 血粉不再属免税范畴。   (二)饲料:配(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   二、审批程序   (一)鉴于2002年全国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大多 数企业刚办完2001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经研究,对已办理200 1年度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饲料产品,2002年度继续有效,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2001年、2002年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2001 年度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饲料产品,应按规定办理饲料免税手续。否则不予 免税。   (三)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省级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原件(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饲料产品标准(原件);   (5)饲料产品标签(原件);   (6)预混料和饲料级磷酸氢钙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批准文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检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2002年度湖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登记表(须用钢笔填写或打 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粘贴、空项)一式四份(见附件2)。   企业持上述资料经市、州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办 理审核手续。然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市(分局)报 市、州国税局审批。   (三)抽样品种及数量:配(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分猪、鸡、鸭、鱼和其他特 种动物料共5个系列,每个系列产品数量在4个(含4个)以下的,各抽1个产品, 4个以上的各抽2个产品。   四、抽样时限   市、州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安排抽样,并在8月15日前完成抽 样工作,承检单位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检测工作,省饲料办在10月31日前完 成审核工作。逾期不再办理(新办企业除外)。   五、检验项目(见附件1)。   六、各市、州饲料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要限 期整改,特别要重视检查化验设施及人员的配备,要求每个企业要具备对原料和产品 常规指标进行化验的手段和能力,至少有一人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检化 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七、市、州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的登记表尽快到申报企业;并督促饲料 企业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饲料产品免税检验项目 序号 种 类   品 种         检验项目         糠麸(小麦麸、  水份、粗蛋白质、粗灰份、         米糠、米糠饼)  霉菌总数    单一大  酒糟       水份、粗蛋白质、粗灰份、                 粗脂肪、霉菌总数 1  宗饲料  菜籽粕、棉籽粕  水份、粗蛋白质、粗灰份、                 粗脂肪、霉菌总数         磷酸氢钙     钙、磷、铅、砷、细度、枸                 溶磷、氟 2  配(混)  猪、鸡、鸭、牛  水份、粗蛋白质、粗灰份、         料        钙、磷、铅、氟、黄曲霉毒    合饲料          素B1、食盐         水产、特种动物  水份、粗蛋白质、粗灰份、         料        钙、磷 3  浓缩饲料 猪、鸡、鸭、鱼  水份、粗蛋白质、粗灰份、         浓缩料      铅、氟、黄曲霉毒素B1、食份    复合预          水份、铅、氟、砷、铜、铁、 4       猪、鸡、鸭料   锰、锌、维生素B1、B2、B6、    混料           B12 5  微量元素 猪、鸡、鸭料   铜、铁、锰、锌    预混料 6  维生素  猪、鸡、鸭料   VA、VD3、VE、VK3    预混料 附件2:2002年度湖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投产时间 生产许可证号      产品批准文号 申报品种: 生产能力(吨/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检测合格,符合国税发[2001]121号文规定,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理免征增值税 手续。 审核负责人:              经办人: 编  号:         号                        (盖 章)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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