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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37号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湘国税发[1997]037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 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凡直接将查补税收解缴入库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 查局应对照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以前已将查补税收直接解缴入库的所属稽查局 进行对照检查,不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 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 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 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省级收入企业的日常稽查和两年 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方式。   二、稽查局直接稽查办案或委托稽查办案都必须在向被查单位下发《税务稽查处 理决定书》的同时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稽查办案的另增加一份), 属于查补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省稽查局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 核算资料,属于查减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被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抵、退 依据和征管资料,一份交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四、稽查局追缴两年以上欠税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收催缴通知书》(格式见 附件2)。《税收催缴通知书》不少于一式三份(委托催缴的另增加一份),一份交 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被催缴的纳税人。   五、省稽查局查补税收按以下办法缴库:   (一)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将查补的税 款直接解缴省金库。   (二)凡由省稽查局直接或委托地州市县稽查局稽查查补的省级税收、罚款、滞 纳金和催缴两年以上的欠税,以及实施保全措施收取的纳税保证金,通过其开户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电汇至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   被查单位因特殊原因只能以现金缴纳以上款项时,应由被查单位直接向省工商银 行营业部“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进帐。   收款帐户: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   开户行:省工商银行营业部   帐 号:2402490102108   (三)省稽查局接到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的通知后,应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 分户开具“税收缴款书”。消费税全部入中央,以“消费税”“一般消费税”项级科 目缴入省金库;增值税按中央和省75%、25%的比例,以“增值税”“一般增值 税”项级科目缴入省金库,滞纳金、罚款按财政部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的规定开 具“税收缴款书”入库。两税中央收入部分由省金库上划中央金库。   六、税收缴款书各联的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省工商银行营业部收款盖章后退省稽查局返给被查单位(或个人) 作完税凭证;   第二联(付款凭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省金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省金库收款盖章后退省稽查局;   第五联(报查)省金库收款盖章后退省财政厅预算处备查;   第六联(存根)省稽查局留存;   七、省稽查局对已入库的查补税收依法退库时,应先由申请退库的被查单位提交 退库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按原已入库的查补税收的预算级次,分户分税种开具“税 收收入退还书”,并经省财政厅预算处在“备注”栏中签章后送省金库办理退库。   八、税收收入退还书各联的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省金库收款盖章后退省稽查局;   第二联(付款凭证)省金库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退库的被查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退库的被查单位开户银行退被查单位;   第五联(付帐通知)由省金库随收入日报表送省稽查局;   九、省稽查局对被查单位(或个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向被查单位(或个 人)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被查单位(或个人)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向税款过 渡户汇入纳税保证金。   十、纳税保证金收据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省稽查局留存;   第二联(收据)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稽查局将此联收回。   十一、省稽查局直接或委托查补的各项税收收入和办理退库,按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见 附件3)的规定办理。   十二、省稽查局应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 收票证的保管和填开工作。   十三、省稽查局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使用的有关凭证单据、帐簿、报表(指报表格 式)和各种税收票证向计财处领取。   十四、省财政返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由省稽查局负责结算,返还的经费直接拨 入省国税局经费帐户,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十五、由省稽查局委托各地、市、县稽查局查补或追缴的各项收入一律由省稽查 局解缴省金库;省稽查局按省财政返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60%拨给受托单位作 为稽查办案经费和举报奖励,专款专用。需下拨的稽查办案经费由省稽查局向计财处 申请核拨。   十六、稽查局的稽查办案经费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 单独核算,向计财处编报经费财务收支报表。 附件:1.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略)    2.催缴税款通知书;(略) 附件3: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   为确保全省国税系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避免重复 核算或漏项,特对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 核算提出如下要求:   一、税收会计核算对象   稽查局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是对稽查查补且直接缴库的各项税收收入的结案、征收、 入库的全过程,包括稽查查补税收入库后经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或确认为稽查误收等 引起的退库。   稽查查减的各项税收和催缴二年以上的各项欠税,因已纳入被查单位(或个人) 所在地税征收机关的应征数核算,各级稽查局应将查减的《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和 欠税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在三日内返回被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税征收机关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二、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总帐科目的设置   1.资金占用类科目   (1)待征工商税收   (2)待征企业所得税   (3)待征其他收入   (4)入库工商税收   (5)入库企业所得税   (6)入库其他收入   (7)提退税金   (8)保管款   2.资金来源类科目   (1)应征工商税收   (2)应征企业所得税   (3)应征其他收入   (4)暂收款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   1.待征类科目和保管款科目按被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2.入库工商税收和应征工商税收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3.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应征企业所得税科目按被查单位(或个人)所属经济类型 设置明细科目。   4.入库其他收入和应征其他收入科目按收入类型设置明细科目。   5.暂收款科目不设置明细科目。   三、税收会计记帐凭证的编制   (一)应征税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1.收到《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时,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名称和查补的税种、 税额选择相应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如:   借:待征工商税收-×××被查单位(或个人)(下同)    贷:应征工商税收-(以查补的税种作明细科目,下同)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在一个月度内制发的《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较多时,可按编制记帐凭证所 需数据从《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中摘录下来汇总编制《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 以汇总单的合计数编制记帐凭证,以汇总单的分户和分税种情况登记明细帐。《应征 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与《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二)入库税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1.收到由金库返回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后,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和 入库的税种、税额选择相应的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如:   借:入库工商税收-    贷:待征工商税收-   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在同一日内收到由金库返回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较多时,可先编制 《入库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再编制记帐凭证。方法与《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 的编制相同。   (三)提退税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因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或稽查误收等原因引起的退库,在收到金库返回的税收收 入退还书第五联(付帐通知)后,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和税种、税额及退库性质 (即误收退税和其他退税)选择相应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如:   借:提退税金-误收退税(或其他退税)    贷:入库工商税收-   行政复议、法院判决、误收退税确认文件和税收收入退还书(付帐通知)一并作 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四)纳税保证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1.收到被查单位(或个人)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后,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和交 来的金额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   过渡户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结算单据(收帐通知)和《纳税保证金收据》(存根) 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在稽查结案后,按如下四种情况分 别进行帐务处理:   (1)交来的纳税保证金与稽查结案查补税收相等且纳税保证金全额解缴入库的, 除按稽查结论编制应征税金和入库税金记帐凭证外。同时冲销被查单位(或个人)的 保管款和暂收款。从被查单位(或个人)收回的《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作为 该分录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大于稽查结案查补税款的,税款入库时,按稽查结论编 制应征税金和入库税金记帐凭证,同时冲销被查单位(或个人)暂收款与保管款。从 被查单位(或个人)收回的《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作为该记帐凭证的原始凭 证附件。   退还多余的纳税保证金时,冲销被查单位(或个人)的保管款和暂收款。   银行结算单据的(付帐通知)联作为该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3)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小于稽查结案查补税款且将纳税保证金全额解缴入库的:   A.按稽查结论编制应征税金记帐凭证;   B.按纳税保证金的入库数编制入库税金记帐凭证,同时冲销被查单位(或个人) 的保管款和暂收款;   C.按补缴的入库数编制入库税金记帐凭证。   (4)交来的纳税保证金按全额退还被查单位(或个人)的,冲销被查单位(或 个人)的保管款和暂收款。   四、税收会计帐簿的登记   1.由于稽查业务的特殊性,待征类和应征类科目的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按月 登记做好月结;入库类、提退税金和暂收款、保管款科目的明细分类帐按每笔发生额 进行登记,总分类帐按月登记做好月结。按照入库类科目明细帐的记载,做好与金库 的对帐。   2.设置“银行日记帐”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辅助帐,逐笔登记被查单位(或个 人)汇入的每笔款项,并籍此与开户银行进行对帐。   3.做好年终结转冲销的帐务处理,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   五、税收会计报表的编制   按规定各级稽查局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月编报税收会计报表。稽查局应编 制的税收会计报表如下;   1.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   2.应征、在途、欠缴、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   3.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4.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   以上报表必须按月编报,当月无发生额的报表按上月的累计数编报。   六、税收统计报表的编制   按规定各级稽查局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月编报税收统计报表,稽查局应编制 的税收统计报表如下:   1.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   2.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3.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4.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5.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6.涉外税收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7.企业所得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   税收统计报表按当月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中的税种、税目、经济性质、 税额等项目进行编制,反映的是截止当月的实际入库数。当月无发生额的按上月的累 计数进行编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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