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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29号颁布时间:1997-09-01

     1997年9月1日 湘国税局函[1997]129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经研究,补充以下普通 发票票样(式样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充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字轨号码、批印要求、发票票面的有关规定、发 票的字线要求、防伪要求以及各联次印色的规定等,仍按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样 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执行。   二、行业收购发票(电脑版)如确属需要,经主管国税关发票所审核,由地、州、 市国税局批准,在规格不变的前提下,框内内容可稍作调整。   三、医药销售发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原医药销售已使用货物销 售发票的仍继续使用。   四、发票代码的金额版本编码,“4”表示百万元版发票,“5”表示百元版发 票。   五、1998年1月1日起批印的普通发票,发票框线左边印刷改一行为两行。 第一行印制批印文号、每本份数以及承印厂家名称,第二行印制每批次发票的起止字 轨号码和本数。   六、《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目录》中第“9”页《湖南省××市(县)烟 草公司卷烟销售发票》印刷错误。现予更正,其成品规格为:175×92=48K; 发票框线与上边线距离应为2.5cm,“品名”下空格改一栏为三栏。   七、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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