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湘财税[2001]1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 收契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财税[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