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掌握重大税源变化情况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53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湘地税函[2001]0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发展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地对累计入库
地方各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收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税源变化情况,均应及时
向省局上报,具体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以上“累计”是指至发生重大税源变化情况的当月止,本年度累计。
二、以上“地方各项收入”包括地方各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会保
险费等地方各项收入。
三、以上“重大税源”主要是指各税种省级各项收入、重点税源行业和年(以2
000年度为准)纳地方各项收入3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四、以上“变化情况”,是指受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状
况启然灾害和税务部门征管措施改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税收收入变化。
五、上报要求:各地应将发生重大税源变化的税种、行业、企业的收入变化情况
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在发生税源变化的次月5日之前上报省局。上报材料要有详细的同
期对比数据,要对收入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年内后一段时期的税源发展进行预测。
六、上报方式:传真至省局计财处。
传真电话:0731-5608501
七、对平时没有及时上报而集中在年中、年度上报的重大税源变化情况,省局在
调整收入计划或调度收入时将不作考虑。
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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