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湘国税函[2001]6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中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寿险),其所属各成员企业
先就地按应纳税额的30%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省级成员企业在汇总
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出本省系统成员企业
年度应纳税额,抵减所属成员企业按30%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全年应纳税款
的60%(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按70%)补缴全年应预交的所得税。
二、湖南省民航管理局所属张家界机场、常德机场、黄花机场应按季进行纳税申
报,但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由湖南省民航管理局汇总所属机场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财险)所属成员企业,应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但当年暂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待年度终了一次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所
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
基础上,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结算补缴应预交的所得税。
四、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铁路经营发展集团公司、湖
南新时代蓉园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缴的办法,仍按现行
规定实行就地监管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分别由省级成员企业集中在长沙进行企业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五、除上述已列举的行业和成员企业外,其他各类成员企业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
实行按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六、各省级以下汇缴成员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以内、省级汇缴成员企业于
年度终了后80日以内进行纳税申报。
七、从2001年一季度起,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
各成员单位,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发[200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
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
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
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
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
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
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
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
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
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
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
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
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
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
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
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
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
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
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
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
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
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
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
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
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
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
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
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
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
导和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