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工作规程(暂行)
湘地税发[1997]008号颁布时间:1997-03-12
1997年3月12日 湘地税发[1997]0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1、省局设立税政四处,负责全省地方涉外税收税政管理工作。
2、地方涉外税收年收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设立涉外分局,其正式名称为XXX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地方涉外税收年收入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设立
税政四科。各涉外税务分局和税政四科分别主管本地、州、市地方涉外税收税政管理,
并负责对所在市市区范围内的地方涉外税收进行直接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有地方涉外税收的县、市,应配备涉外税收专干,负责本县、市地方涉外税收直
接征收。但下列工作必须由地、州、市局涉外税务分局或税政四科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2)政策性及特案性减免税的办理;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税务稽查。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以及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均属应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2、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各地涉外税务分局或税政四科在为企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后,向外商投资企
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别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
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外国企业税分登记证”及其副本。
3、税务登记文件
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纳税人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申请登记书面报告;工商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帐
号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可行性论证资料、立项报告、企业合同、
章程副本及国家,省、市、县外经委或招商局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以及与办理
税务登记有关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企业申请登记书面报告;批准设立文件;银行
帐号证明;总机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及有
关其他资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国家经贸部门或省外经委批准文件及颁发的批
准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银行
帐号证明及有关其他资料。
(4)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需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的合同或协议;
外经委及有关主管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等有关
资料。
(5)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负有纳税义务的,在入境后需携带入
境护照、居留证、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
4、税务登记审批上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需分别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税
务登记表)、《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一式三份,汇同有
关登记文件资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或税政四科审批,同时,将
登记审批情况抄送同级征管部门汇总。
5、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企业开业后遇有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
范围等变更事项时,需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文件、资料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各地、州、市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审核有关变更或注销
文件、资料后,对企业进行税款清缴和收缴发票后,予以批准。
6、违章处理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以及在注销工商登记
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否则应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或者转借、转让、涂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亦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发票管理
1、发票购印立户
凡申请领用和自印发票(含营业性发票、收据及各类票据的购印)的企业。在办理
发票购印立户手续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发票使用管理办
法、书面申请报告以及发票管理员名单及印章等资料;填报《企业购印发票资格审定
表》和《发票管理员资格审定表》,经税务专管员审核签署意见,涉外分局或税政四
科负责人审核,并由发票管理所颁发企业“发票管理员”证书后,方可到发票管理所
办理立户手续。企业发票印制和购领事宜,—律由发票员凭《发票购领证》、《发票
购印证》、《发票管理员证》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发票管理员实行年审制度。
2、发票购印
企业到发票管理所购领发票,需填报《企业购领发票申请表》,由税务人员签署
意见并经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人审核。购领发票和收款收据的数量,一般不得超
过企业三个月的用量。
企业在印制不属于发票范围的缴款单、收银单、分拨单或其他内部结算单据时,
一律应在其中上方印“不准作发票使用”字样,否则不得印制和使用。
各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应与同级发票管理所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3、管理制度
使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严
格领用存和核销手续,各类发票应按月随同会计报表报送“发票印、领、用、存月报
表”。各地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要加强发票内部管理,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定期将收
费情况及企业印、领、用发票情况等抄送同级发票管理所。
4、发票检查
涉外税务人员应做好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税务专管员对所管企业应分别建立完
整的发票购印、领用、填开、保管等方面的资料档案,监督和协助企业搞好发票的管
理使用。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应定期对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书面记载。凡
下达给企业的税收检查处理通知书应附有发票检查结论意见。
发票管理所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或专案检查应通报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并邀请涉
外税务人员一同参与。发票管理所可明确1名同志从事涉外税务发票的专项或专案检
查,由省局发给涉外税务检查证。
5、违章处理
企业不按规定领购、取得、填开、印制、保管发票,擅自出售、伪造、涂改、转
让、撕毁或丢失发票,不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以及不接
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纳税辅导
各地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要针对企业经营情况,结合税收法规的基本规定,及
时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通过辅导,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为税企双方共同自觉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打好基础。纳税辅导主要包括税
收政策辅导和财务制度辅导。
五、纳税申报
1、申报辅导涉外税务人员应针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申报项目,根据税法规定的申
报要求和征管方式,对企业办税人员作申报辅导,并严格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按规定逐
项核实应税收入,分税种、税目、税率计提或代扣应纳税款,根据申报要求和期限,
填制各税申报表。
2、申报内容
(1)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按期如实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或代
扣代缴税款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2)地方各税的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在政策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期限内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申报,除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外,一般由企业代扣代缴并统一办理申报手续。营业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的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办理。
3、申报时间
(1)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应在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十日前
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
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分两次缴纳。企业应分别于一月五日和七月五日前申
报,税款应在申报后十五日内缴纳。
(4)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申报,在一、四、七、十月缴纳入库。
(5)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每次应纳的税款应在次
月七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所扣缴税款应分别在次月七日、次月十日和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
4、申报审核
涉外税务专管员应对企业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申报表认真审核。审核
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税种、税目、税率等是否运用正确;
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审核后,应在申报表上签字。
5、违章处理
企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均应按税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向地方涉
外税务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凭证、报表。否则,应按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六、税款征收
1、征收入库
涉外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字后,由企业办税人员将申报表
交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填开税收完税证,并由企业办税人员送开户银行转帐入库。
2、税款展期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除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外,需
填报税款缴库展期申请表,并提供银行对帐单,申明展期理由,方可办理税款延期入
库手续。
企业办理税款展期手续,由涉外税务人员查证落实展期理由,并签署具体意见后,
由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人审批。
税款展期入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税款退库
涉外税务人员在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时,应根据经过批准的税收结算表,税务检查
处理决定、上级税务机关的减免(退)税批文,以及相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填开税款退
库凭证后由各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人对税款退库的有关文件资料严格审核,并在
退库书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金库退出税款。
4、税收会计
各地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应根据税款入库进度登记税收分户台帐,按期登记整理
税收收入凭证,按时编制各类税收收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各项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
办理各项税款及有关征管经费的提退事宜,并按省局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及有关资
料,上解应由省局集中的有关经费。
5、违章处理
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企业申请展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仍不能缴纳税
款的,除书面通知企业限期缴纳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按欠缴税款的滞纳天数每日加收29%。的滞纳金。对于书面通知催缴无效的企
业,经地方涉外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情节严重的,应按
有关规定予以加重处罚。
七、减免税审批
国家统一的减免(退)税政策,是为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现代化建设而采取
的重要措施。各地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应规范征收管理,把减免(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充分体现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
1、政策减免
按税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属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政策性减免税
(规定要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政策减免除外),除车船使用牌照税要一年批准一次外,
其余的可在企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起一次性批复。
各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应根据企业申报的纳税资料,会计报表以及经检查核实的
有关结论进行审批,并对企业下达书面的政策性减免通知书。
2、营业税负增加的返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
征营业税而比征收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增加的部分,在1998年底以前退还给企业。对这
部分退税的审批,按省局湘税发[1994]017号通知执行。
根据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点多面广、量小的实际情况和各地意见,对年退税额在3万
元以内的,授权各地、州、市地方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审批,对年退税额在3万元(含3
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局审批。
3、土地增值税减免的审批
(1)符合《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土地增
值税的,其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执行。
(2)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
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规定,应免征土地增值税的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房地产转让收入不足400万元的,由各地、州、市涉外分局或
税政四科审批,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一律上报省局予以审批。
4、其他困难性减免税按税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5、减免税资料档案
(1)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各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上报省局审批予以减免(退)税的,
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是地、州、市局的请示报告;二是涉外税务人员的调查报告;
三是有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签具意见的有关税种减免(退)申请表;四是企业的申请报
告;五是企业减免(退)税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2)各地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应建立完整的企业减免税资料档案,同时,要对减免
(退)税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跟踪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取得较
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要及时清理和掌握有关税种减免的期限,已到期的,应及时征
税,有效地防止跑、冒、滴、漏,保证企业享受到政策允许的最大限度的优惠,又保
证国家税款不流失。
八、税务检查
对涉外企业的纳税检查,既涉及到国家统一税法的严肃性,又关系到外商的切身
利益。因此,各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必须慎重对待,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涉外税务检查规程》执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以国家的统一税法和有
关规章为法律依据进行适度的处罚。
1、检查的准备
(1)内部查阅企业各类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了解企业的经营概况及财务状况、结算办法等,对比分析企业会计报表和有关
财务资料,找出薄弱环节,审查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减免(退)税批文。统计各
项税收的缴纳情况,力求找准检查的重点和突破口;
(3)有针对性的学习、领会与被查企业相关的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拟定检查提纲,
理顺思路,明确重点,确定检查时间、步骤和方式方法,合理分工协作。
2、检查展开
(1)按规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向被查企业提出时间安排和检查要求;
(2)运用各种合法的检查方法,检查核实帐务、凭证数据资料,进行文字摘录和表
格统计,必要时,复制有关重要证据、票据、合同和其他文件、资料。
(3)整理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和疑点数据遂—列举、整理、核对,编写出书面
的税务检查初审通知书,经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审批后下达给企业,要求企业对被查
出的问题进行核实,然后,对企业的复核结果进行进一步核实。
(4)对涉外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必须两人以上,检查时,必须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
及有关检查文书。
3、撰写税务检查处理通书
(1)撰写税务检查处理通知书要做到:内容真实、情况具体、数据齐全、计算正确、
文字简洁、层次分明。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税法及规章作出结论,计算出补(退)税款和处罚
金额;引用的政策依据恰当并注明相应文号。
(3)对被查企业的经营、财务、纳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和财务处
理要求。
4、执行处理决定
(1)撰写好税务检查处理通知书由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送达被
检查企业并取得送达回证,敦促其在限期内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及时组织查补税款及
滞纳金和违章罚款的入库。
(2)督促并辅导企业进行帐务调整,帮助建立整改措施,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管理。
5、检查的后期整改工作
(1)整理装订检查的原始记录证据,见面材料、回证等,与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归
档保存。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加强内部交流,从内部征管质量、干部业务素质、制
度规定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征管工作,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
九、税务违章案件的处理
对涉外税务违章案件的查处,必须审慎和恰如其分地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1、调查取证
(1)调查询问违法单位和个人,详实记录谈话内容并由谈话双方签章,或由当事人
提供书面供述。
(2)调查询问知情人,记录谈话内容,或由知情人提供书面供述,作为旁证材料。
(3)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采取记录、录音、录相、复制、鉴定等办法,取得
证据。
2、整理检查材料,确定违法性质和处罚标准,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分类整理检查材料,对不够完整、充分的部分予以充实。
(2)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案件的调查情况,确定案件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并编写调
查报告,由专门班子或指定专人严格审议调查材料,按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
性,并确定处理标准和办法。
(3)填写违章处理意见审批表,将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标准报涉外分局或税政四
科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违章处理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4)如发现当事人转移、隐匿应税经营成果或其他财产、物资,应依法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对发现偷漏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的,应及时通知同级国税部门,采取联合行
动,协同作战。对违法情节达到检察院受理标准的,应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
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3、执行处罚措施对被检查企业拒不按检查结论执行,又无正当理由的,地方涉外
税务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入库。
(2)扣押、查封产品、商品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3)吊销税务登记证、提请发票管理所收回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或暂停供应发票等,
以限期缴纳入库。
(4)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