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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02号颁布时间:1995-01-28

     1995年1月28日 湘地税发[1995]002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93]85号、省政府办公厅[199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配备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州、市、县地税局(分局)都应设置 发票管理所,配备专职发票管理人员。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 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局(分局)内部调剂解决。发票管理所与征管科(股)两块牌子,一 套人马,合署办公。   二、各级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发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 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所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发票管理工 作。   2.做好发票的审批、印制、收发、保管、换版工作;缴销辖区内的废旧发票。   3.负责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初选、推荐、管理、检查等工作。   4.管理发票防伪专用纸、发票监制章以及其他发票防伪品。   5.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6.根据省局制定的发票管理所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置帐簿、报表,核算、反 映、监督、划缴发票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等。   (二)发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销。   2.登记发票帐簿、编报发票报表,审核自印、购领发票的申请报告。   3.建立发票管理档案,督促、辅导发票用户学习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 票管理有关制度。   三、发票管理范围   发票管理总的原则是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管理范围,凡缴纳营业税以及其他地方 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管理,即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经与省国家税务局商量同意,凡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购领统 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局到同级地税局购领后直接向纳税人发放管理。上述纳税 人需自印普通发票,经国税局审批后,由同级地税局办理批印手续,到地税局指定印 刷厂印制。   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中缴纳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的纳税人,所需的普通发 票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对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商场、商厦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 位中缴纳营业税的旅馆、招待所、饮食部及其它文化娱乐等服务机构,所需要的普通 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管理。   四、发票定点印刷厂的选定   发票定点承印厂经省局审核批准,并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后,方可印 制发票。发票定点承印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企业或县以上的集体企业。   (二)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都符合发票印制要求。   (三)有专门的发票印制人员和专门车间,并有专库保存发票和发票用纸。有专柜 存放发票监制章。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保密性强,纳税积极,印刷质量高,供货及时,信誉可 靠,并能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和国家物价政策。   发票定点印刷厂应建立以下制度:   1、发票印制岗位责任制度。   2.保密制度。   3.质量检验制度。   4.安全保管制度。   5.违章处罚制度。   6.其它应具备的制度。   五、发票防伪专用纸管理   印制发票使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是加强发票管理,防止伪造发票的一项重要 举措,其生产厂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地税系统使用的发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 由省地税局统一供应和管理。   自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局批印的发票,其发票联统一使用发票棱形(SW)防 伪水印纸。各地若需要棱形(SW)防伪水印纸,应向省局按季报计划,由省局统一分配 供应。各地可按省局的分配计划,凭省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城步造纸厂直接购 买,办理货款结算。   发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只能由地州市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统一购买。各县(市)需 用该纸,由经办人持介绍信和请领单到地州市局发票管理所购买。   各地州市发票管理所向下供应棱形(SW)防伪水印纸时,可在购入价的基础上加上 运费、仓储费、安全设施费、资金占用费、税金、损耗等管理费用,但加入各费后的 价格不得高于原发票底纹纸的价格。   发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启用后,各地要建立健全购买、领用、收缴、销毁及边 角余料处理等管理制度。原发票底纹纸可使用到1995年6月31日。   六、新发票监制章的启用和管理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对发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标志。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 地税系统统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式样附后)。该章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各地不得自 行制作。各地如需发票监制章应提前一个月报告省局,以便安排生产。各地应加强对 发票监制章的管理,对报废的发票监制章应清点造册,报上级局监督销毁,并报省局 备案。原湖南省税务机关制作的“发票监制章”套印的各类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的普通 发票,自1995年7月1日起全部作废。   七、发票的分类及设计   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重新划分发票种类, 设计发票式样。新发票启用后,原湖南省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发票种类同时废 止。发票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式样不得变更;   (二)发票设计式样和联次、内容及版面要求原则上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另外还要增设一栏开票人税务登记证件代码。   (三)所有发票成品规格不得小于56K;   (四)出租车客票可改为多联填写式发票;   各地设计印刷的发票式样应报省局备案。同时,印制数量应限定在半年之内,不 得造成浪费。   八、发票的印制   凡属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另有规定者外,印制时都必须 套印地税部门的发票监制章。除车票、门票、电脑发票、压感纸发票外,都必须使用 税务部门确定的发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的发票联。   全省对属地税局管的电脑发票,凭《企业购(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发票式样, 经主管发票管理所签具意见,报省局批准后,到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印制。《企业 购(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发票式样一式四份,企业、主管发票管理所、省局、承印 单位各一份。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在银行开设 帐户、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纳税积极、信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可经县以上发票 管理所批准印制单位名称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需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购买。   我省到外省印制发票,须报省局批准。外省到我省印制发票,属电脑发票由省局 批准印制;属其他发票,由承印厂所在地县以上发票管理所凭委托印制方省级税务机 关的有关手续审批。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票据,除国 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另有规定者外(具体规定另行文)由县以上地税局批准印制,使 用发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套印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对本通知中明确规定不使用发 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的发票,应套印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凡不按本通知规定套印发票监制章,未使用发票棱形(SW)防伪水印纸的,属于非 法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收支凭证。   下列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州市凭发票请领单到省局领取。   (一)湖南省地税局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用于收取税务登记费、发票管理费等);   (二)发票保证金收据(用于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联运行业统一专用发票(用于联运行业收费);   (四)公路运输整车货票(用手公路整车货物运输收费);   (五)公路运输零担货票(用于公路运输零担货物收费);   (六)水路货物运单(用于水路货物运输收费);   (七)广告业发票(用于广告业收费);   (八)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或统一式 样的专业票据。   九、发票的保证金管理   各地按规定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由各级发票管理所统—管理,专户储存,不得挪 作他用。对发票保证金存款利息,要进行专帐核算,用以奖励发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 人。   十、发票管理所的财务管理   各地发票管理所暂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4]湘价费字第35号《关于发布税务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发票管理费、税务登 记费、验证费,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并暂按《湖南省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站会计制度》 进行核算,按《湖南省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站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开支范围进 行管理。发票管理所收取的各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开支,各地要严 格监督审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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