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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湘地税发[2000]2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征管,澄清税源底子,堵塞税收漏洞, 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进行一次全面 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修理修配以及 其它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这次清查的范围。重点是个体工商业共管 户以及个体纯管户中的大户。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清查有无应办登记而未办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办证户中是否缴 纳了地方税收。   (二)纳税申报。清查应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是否申报缴税;定期定额征 收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的,是否及时申报调整定额;以票管税户是否如 期缴销发票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是否与其纳税申报相符, 有无偷税、欠税问题。   (三)定期定额管理。清查税收征收人员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定额;有无定额偏低、税负偏轻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 及时调整定额的问题。   (四)发票管理。清查个体工商业户是否按规定购买、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 票;有无转借、代开、私印、非法购买、倒卖、涂改、伪造发票等情况。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地对内要组织有关人员学 习和掌握个体税收政策,充分调动专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外要利用税法宣传月,通 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发动个体工商业户自查自纠,主动到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 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为清查阶段。各地要突出清查工作重点,对未办理 税务登记和漏征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及时补办证件和补缴税款。对重点业户的清查 面不得少于应办证户的80%。   第三阶段(5月21日至6月9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 漏管原因,总结经验,规范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建立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清查工作,是依 法治税、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 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把清查工作列 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局领导亲自抓,统一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同国税、工商、公 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地税机关在清查工作中要按照税收政策严格执法, 同时要加大个体税收的稽查力度,对偷抗税严重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汇报清查工作情况。清查工作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各地请于6月30日前将 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10个)、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 附件: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清查统计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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