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06号颁布时间:1998-01-15
1998年1月15日 湘地税发[1998]00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
137号)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都应按《湖南省地方税务
局发票样本》规定的式样印制单位名称发票。对用量省或情况特殊的或临时需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到地税机关指定的窗口领购或填开
发票。
二、 无论是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还是单位名称发票,都由主
管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实行限量发售。
三、 所有发票,必须保证下列内容全省统一,不得更改:
(一) 各种发票的字体;
(二) 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
(三) 发票代码的位置和位数;
(四) 地税标记的位置;
(五) 发票字轨号码的位置和位数;
(六) 发票各联的印色;
(七) 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
(八) 各种发票的基本格式;
(九) 各种发票的适用范围;
(十) 各种发票的使用时限;
(十一) 多联式发票一至三联的印刷用纸;
(十二) 防伪油墨。
四、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码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
附件),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发票代码的编制,不得自行更改。
五、 如确属需要,在保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可作适当
调整:
(一) 各种字的大小;
(二) 定额发票面额的大小;
(三) 发票票头名称与"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
(四) 发票内框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
(五) 发票内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
(六) 发票内框外边各字所处的位置;
(七) 凡样本中已设置的票样,各用票单位对票头名称改印单位名称的,可对发
票的规格作适当调整,不套印单位名称的,不得更改。
六、 各地在印制样本中设计有关专用和专业发票时,如确需增加某些内容,可在
保持原票样格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有关内容。
七、 对各地确属需要但样本中未设置的发票,各地在遵循省局统一要求的前提下,
可自行设计票样,报省局批准备案后启用。
八、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脑时报告省局。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码编制办法》(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