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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偷税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16号颁布时间:1995-05-17

     1995年5月17日 湘地税发[1995]0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偷税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偷税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 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5〉13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管, 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对偷税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办法,是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 合的有效形式,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一切违反税收法律、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由地方税 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偷税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电 话举报、当面举报、信函举报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 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对违反者应视其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受到应有的补税、罚款处理后,对举 报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1、补税在5000元以下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的10%;   2、补税在5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8%;   3、补税在1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的6%;   4、补税在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的4%;   5、补税在100001元以上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偿税款的2%;   6、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七条 奖金来源,依照省政府湘政发(95)13号文件规定,从举报案件的已入库 税款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拨付。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不包括税务、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偷税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所属稽查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 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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