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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32号颁布时间:1996-05-03

     1996年5月3日 湘地税发[1996]03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税 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6月1日起,我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 项税收,由地税局征管;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 项税收由国税局征管。   二、省局税政四处负责全省地方涉外税收的税政管理工作。   三、根据我省各地目前涉外税收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决定,在长沙、岳阳、株洲、 衡阳、郴州、常德6市单独设立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直接负责本地的地方涉外税 收工作。其他各地、州、市设立税政四科,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当地的涉外企业地方税 收工作。   四、严格涉外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涉外企业,包括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 表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人等,均应于5月底前到当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 部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企业所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普通发 票统一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发票现行管理规定印制管理。企业原存的普通发票可沿 用到6月30日,从7月1日起,一律使用由地方涉外税务主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五、涉外税收计划纳入各地总体收入计划考核,具体任务由省局根据各地税源情 况统一下达。涉外税收的各类报表,按省局的具体要求填报。   六、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一要根据涉外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紧密结 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并为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二要严密组织,迅速行动,认真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种的接管工作。各地要主动 与国税部门联系,摸清涉外企业及其税源底子,并在5月20日前完成交接工作。三要注 重建章建制。针对涉外税收的特点,从起步阶段开始就要注重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的征 收管理制度,并使之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四要坚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 “开放带动战略”,高标准高质量地为涉外企业服务,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创造良好 的税收环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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