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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08号颁布时间:1996-06-13

     1996年6月13日 湘地税函[1996]1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 理人,都应到当地地方涉外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从1996年7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7月31日以前各地务 必做好税务登记、换证的宣传解释及其他准备工作,8月1日正式换证,9月30日前全面 完成换证及总结建制工作。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由纳税人已取得的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前加挂国标 6位行政区域码组成。未取得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地税涉外主管机关应责成其到当地 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   换证过程中,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即每户企业按100元/套(含正、 副本)收取。所收取的税务登记费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税务登记证的领购   涉外企业的各种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各地根据所需数量由地、 州、市局涉外税务分局或税政四科统一到省局税政四处领购。   六、换证的工作要求   这次换证工作是我省地税涉外部门成立后的第一次,对于澄清税源,规范管理具 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认真实施。   (一)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这次换证的意义和作用,取得广大纳税人的 理解和支持,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要加强与国税、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 支持与配合。   (三)要按照划定的征管范围,利用税务登记、换证,对辖区内的纳税户进行彻底 清理,并着手建立纳税户征管资料档案,为加强征管奠定基础。   (四)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连同填写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局税政四处。   换证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妥善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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