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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06号颁布时间:1996-06-13

     1996年6月13日 湘地税函[1996]10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 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尚未判定为纳税户及新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地税涉外部门应根据有 关规定逐一判定,并将判定结果通报国税局;若判定结果与国税局有不同意见的,应 及时协商,难于协商一致的,报省局统一协调解决。   二、凡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由代收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的,其代收代缴义 务人由地税主管部门重新指定或认定;代缴税款由代收代缴义务人缴入地税主管部门 指定的银行;代收代缴手续费,由地税局按规定支付给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其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由地方 税务局主管部门判定,判定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国税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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