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33号颁布时间:1996-04-26
1996年4月26日 湘价费字[1996]第133号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税务登记证、登记验证、发票管理费的函收悉。经研究,鉴于
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工本费近年来一直未作调整,而印制成本逐年上涨,为弥补印制成
本,同意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个体纳税户每套80元;企、事
业纳税户每套100元,纳税人需要增加副本时,每增加一个副本收费10元。上述为最终
收费标准,不得在此标准之外另行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税务登记验证费:每年度验证一次,每验一次每证20元,主要用于验证标志、
制作、相关表格资料、宣传广告、电脑编程等费用支出。
三、发票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将过去按每份发票定额计费改为按发票
印刷成本的20%收取管理费,不再另收其他费用。四、上述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原湘价费字(1994)第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
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