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中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158号颁布时间:1996-09-11

     1996年9月11日 湘地税函[1996]158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申报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请示》(益地税发[1996]055号)收悉,现就 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可予以经济处罚;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对于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才可称之为虚假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可定性为“偷税”; 但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或等同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并由此认定为“偷税” 是不妥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和划清征纳双方责任的基础。 当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抓纳税人自行申报,提高自行申报率上,要通过采取措施, 使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率固定业户达100%,其他户达90%以上,同时要抓好真实申报工 作,打击偷抗骗税行为。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