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8]009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湘国税发[1998]009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
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制定《湖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见附件),请一
并贯彻执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行。邮寄申报是利用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
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对于缓解办税服务厅(室)的压力,解决纳税人申报期排长队的问
题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税务机关、纳税人工作效率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各
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推行。
二、抓好培训,确保质量。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要
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质量。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工
作制度,从严管理,确保申报件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四、加强合作,顺利实施。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对于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
的各项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采用邮寄申报
的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精
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
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人
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收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
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
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
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
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封发。窗口收寄的纳税申报特快邮件,按照发运频次、专袋封发至当地速递
部门,速递部门接收窗口交来的总包后,应专人专台处理、袋牌上加盖纳税凭证戳记。
(三)投递。每日实行两个投递频次,当日上午10时以前收寄的,必须当日下午投
递,当日下午收寄的,须次日上午投递。速递质检台处理完毕的邮件,应由速递投递
部门填写投递清单一式三联,清单上加盖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戳,交税务部门签收。
清单一联交税务部门二联带回存档,并作为与税务部门核对的凭证。
(四)档案管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的交寄收据、封发清单、路单、结算凭证
均应单独存档。
(五)邮资。参照邮电部部颁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标准和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
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由各地州市县税务部门和
邮电部门具体商定,如遇资费调整,由省局另行通知。
(六)各基层税务部门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申请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五、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先由各地州市县自定,待形成规模后再由省邮电局、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纳税申报人在当地邮政营业窗口购买。
六、由于邮局的原因发生纳税邮件丢失的,应由邮电局协助纳税人补办申报手续,
并承担补办手续邮费。
七、本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邮电局负责解释。
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地税局、邮电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生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