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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088号颁布时间:1998-06-17

     1998年6月17日 湘地税函[1998]08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稽查部门必须严格举报材料的管理,设立举报案件情况登记簿,逐件登 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举报案件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交办、转办,应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   (一)属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案件、特殊举报案件;   (二)举报案件涉及到应承办的下级机关问题的。   三、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汇部统计表见附件 1),在季末后15日内报告上级稽查部门,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 级机关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四、对举报人需要了解查处情况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将查处的有关情 况反馈给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湘政发[1998]1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六、奖励工作由各级稽查部门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 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湘国税发[1997]30号)具体承办。   七、税务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拒不按规定给予奖励,上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办理。 因不执行奖励制度而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具体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情况统计表    2、填表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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