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4]013号颁布时间:1994-11-15

     1994年11月15日 湘地税发[1994]013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全省地方税 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严格依照执行国务院1994年10月9日修改发布的《行政复 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9号文制定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应设立复议机构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 会及其复议办公室,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委员会由本局主管业务的 副局长和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等5人 以上单数组成。复议委员会单独下设其办事机构一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一至两 名以上熟悉税收业务、法律的工作人员。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定复议决定;   (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七)复议机关交办的其它职责。   三、对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管辖; 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上一级国家 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国家税 务总局管辖。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 被申请人。   五、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问题及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六、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加强与国家税务局协作配合, 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七、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暂按《湖南省税务局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湘税 发[1991]48号)执行。   八、关于复议文书格式。所有复议文书仍按原省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复议文书式样 使用,但须将冠首改为“XX地方税务局”。   九、请各地按季认真填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   十、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