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361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湘国税函[1998]361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收入(除在征收
地直接入库外)以及税务稽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
施税收保全措施收取的纳税保证金,一律通过“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办理缴库。未开
设税务稽查专户的各级稽查部门应尽快与当地国库联系,在年内办理好开设帐户的有
关事宜,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原设置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应予纠正。
二、稽查查补的各项收入,国税系统暂由被查单位(纳税人)所在地基层征收机
关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地税系统由各级稽查局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其会统报表报同级
计会部门和上级稽查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