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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26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湘地税发[1996]026号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是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为了在统 一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做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而对个别企业采取的调整措 施。为了使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界线进一步明确,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降低等级税 额”适用于地处繁华地段,按照统一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明显偏高的个别 企业。经审批后,可根据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标准征收; “深度折减”则适用于正门临街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按临 街面地段统一的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过重的工业企业。经审批,对正门临街向内 延深50米后的部分,可按原其应纳税额减征10-30%。   二、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必须按年申报和审批。 其折算年减征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征税额 超过5万元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同一征税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同是享受上述两项政策,但执行上述政策后, 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93)007号文件规定报批减免。   四、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以及困难报批减免的 企业,需提出申请,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和年应纳税额等有 关纳税资料。   五、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90)湘税地字第387号文和原省 税务局(88)湘税便二字第120号函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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