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税函[1994]128 号颁布时间:1994-04-29
1994年4月29日 湘税函[1994]128 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
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帐个体户的管理,使其所建帐目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非建帐个体户,包括原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双定户”和临时经营
户,仍然继续采取附征办法与流转税一道定期定额征收。具体附征比例由各地、州、
市税务局根据本地行业盈利水平以及经营地段等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确定。
三、在测算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时,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工资可在800元的
额度内,按略高于当地工资水平确定。其雇员的月工资则可参照当地同行业的职工工
资水平核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