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湘税函[1994]126号颁布时间:1994-04-26

     1994年4月26日 湘税函[1994]126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 下同)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应指定专人在固定地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该固定地点 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点”的标识,不得将专用发票放在营业柜台上由营业员开 具。   二、指定的专人必须凭购货人所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和营业员开给购货方盖有收款专用章的收款凭证,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应在今年5月20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管、使用、 核销办法和指定的开具专用发票人姓名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落实到位。各主管税 务机关应负责做好专用发票开票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由各地市税 务局印制,并迅速发给各商业零售企业。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