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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屠宰税抵扣问题的紧急通知

湘地税发[1999]87号颁布时间:1999-09-01

     1999年9月1日 湘地税发[1999]87号 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纷纷反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屠宰税、在宰杀时 不再缴纳”的税收政策,肆倒卖倒买屠宰税税票牟取暴利,致使定点屠宰(点)重复 抵扣屠宰税,造成屠宰税的大量流失。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特作如下规定:   一、屠宰税税票的使用范围。各城市区局、县(市)局发放的屠宰税税票仅限于 所管市区范围或县(市)范围内使用有效。应税牲畜需要运往我省其他地区定点屠宰 场(点)宰杀的,一律凭屠宰税税票换取“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式样附后),作 为抵扣屠宰税的合法凭证。   二、屠宰税税票的填写要求。为配合屠宰税抵扣问题的管理,全省屠宰税税票必 须规范填写:   (一)纳税单位(人)、地址必须如实详细填写;   (二)税务机关、填票人必须盖章、签名;   (三)日期一律用大写数字填写,有效日期统一规定为2天。   凡填写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均作为无效票证。   三、“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的管理要求。   (一)在填开“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时,必须认真查验屠宰税税票(仅限“收 购专用票”),如数回收屠宰税税票收据联,随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存根联存 档备查。对填写不合要求的屠宰税税票,不能开具“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   (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必须按所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宰杀数量、日期 必须用大写数字填写,有效日期统一规定为2天。该证明单,由地税征收分局填开,不 允许下放给代征单位(人)填开。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定点宰杀地的税务部门应认真查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如有空缺或 车牌、身份不符的,均作为无效证明不能抵扣。具体查验办法由定点宰杀地的税务部 门制定。   (四)为防止出现假冒“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出具证明单的税务机关,应将 随时联系电话号码填写在“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上,便于核对;查验地税务机关对 于有疑义的,应随时通过电话询问情况。   四、为方便贩运者,保证牲畜市场的流通,要求各城市区局、县(市)局所属的 征收分局必须留人值班,保证随时到、随时开具“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   五、实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办法后,在各市区范围或县(市)范围内,同 样可能会出现倒卖倒买屠宰税税票重复抵扣的现象,各城市区局、县(市)局应引起 高度的重视,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屠宰税税票的管理,加强对屠宰税税 票和“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的检查和清理。   六、“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到省局计会处领取。各地应 把“定点宰杀抵扣证明单”视同税票一样管理,严格实行领用存登记制度。   七、外省运往我省定点屠宰场(点)的应税牲畜,一律按我省屠宰税标准在宰杀 环节缴纳屠宰税,不存在抵扣问题。   八、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定点宰杀屠宰税抵扣证明单”式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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