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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1997]182号颁布时间:1997-12-24

     1997年12月24日 湘地税函[1997]182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职工集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烟财[1997]31号)已由省政 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集资利息收入应依全额按20 %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调查,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储蓄 存款利息,即使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后,其集资利息仍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 同时,烟草行业职工个人收入较高,完全有能力负担个人所得税。鉴于此,经省政府 领导同意,对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请你局做好所属企 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工作,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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