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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30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湘地税发[1995]03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 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      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除《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未直接向个人支 付应纳税所得的源泉单位,如股份制企业、集资单位和出租车公司等,也是个人所得 税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其 他个体经营者等,需向他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在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要按规定扣 缴个人所得税。为确保税款不流失,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个 人,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与主管的地税机关签订责任协议书,领取《代扣代收代征 代缴证》,按主管地税机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要求,确定 扣缴的经办部门,并指定办税员。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情况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薄,并按规定报送 《支付个人明细表》(样式附后)。代扣代缴税款帐薄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设立的, 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建立。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及有关资料的;   二、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 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经催缴无效,或者帮助纳税人偷税、不 扣或少扣应缴税款的。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地税 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个人,地税机关可按查补入库税款的情况,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地税机关存根联 编号: 代扣代缴义务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 扣缴工作承办部门: 办税员:                  代扣代缴义务人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 定,你单位(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请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指定    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同志为办理 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员;   二、按规定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帐薄,编制有关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 关报送。   三、扣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不得拖欠。对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负责 追回,对不能追回的,地税机关将按税法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赔偿税款。                       通知机关:                     一九九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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