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湘地税发[2000]3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实际,对文中第三条第(五)款第4点作如下补充规定: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是指:1、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4、被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
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