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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湘地税发[2000]3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实际,对文中第三条第(五)款第4点作如下补充规定: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是指:1、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4、被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 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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