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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4-01

     2000年4月1日 湘地税发[2000]0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对原有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方式进行一次全面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在7月底前统计上报省 局(统计表附后)。   二、从2001年起,每年3月底前要根据企业变化情况,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的征收管理方式进行一次鉴定,同时,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的征收额或 征收率重新进行核定。   三、对鉴定后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基层税务部门要建立征收台帐,加强 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对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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