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开征工作的通知
湘税函[1994]041号颁布时间:1994-02-09
1994年2月9日 湘税函[1994]041号
务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除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
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1994年1月1日起,都要按新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确保所得
税法顺利贯彻实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为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省局即将下达企业所得税
年度计划及一季度收入预安排指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下发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条例》
规定结合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具体情况核定并组织税款预缴,待国家有关文件下发后,
再据以调整。
二、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征收管理。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外贸、军工、煤炭、粮
食、农垦、农牧等企业(农业企业纳税办法按财政部、财政厅最近文件执行),在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并根据有
关征管规定及时办理好各项征管事宜;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单位和组织要
摸清税源,照章征税;对原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广播电视、军办企业、科研设计、
旅游、饮食服务、宾馆、饭店、招待所、地质、水利、职工技协等部门和企业应按统
一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同时涉及到两个以上预算级次的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
其它类似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划分预算级次、分级入库;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例的企业,
一律按《条例》规定征收管理;对原实行集中纳税的烟草、电力、盐业、商业批发总
公司,要加强联系,摸清核算关系,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但在未重新
确定纳税环节之前,暂按原规定办理,待财政部下发《实施细则》后再行确定。
三、对新税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加强政策宣传,
妥善处理;对一些反映较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以便正常研究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