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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54号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湘地税发[2000]5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文中第三条所指允许抵扣的国产设备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生产制造的设 备。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 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第三款规定:“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控股 比例分别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精神,对文中第八条所指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 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在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时,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控股比例分别进行抵 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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