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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8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中金融行业发票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70号颁布时间:1998-12-28

     1998年12月28日 湘地税发[1998]07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8]001号、湘地税函[1998]154号文等有 关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199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在1998年3月1日以后 取得未经地税机关监制并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的金融行业票据(包括收付利息、收取 手续费、帐单凭证费、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且在1999年1月31 日前仍未换取地税发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将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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