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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方税发[1998]055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湘地方税发[1998]05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 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 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 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报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 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未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超过规定 期限申报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 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的政策 依据、范围、金额等。   2、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3、地税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结案资料。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生产企业,校 办工厂,劳服企业等的减免税,需附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企业上报的减免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 资料不齐或情况不清的,要退回企业重报。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减免。   2、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得越权减免。   3、必须坚持科室集体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的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减免。   (二)审批期限   对企业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制度,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批完毕,对需报省局审批 的,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达省局,过期不再办理。   (三)审批权限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额度以下,应按18%、27%两档照顾税率征税的企 业, 以及国家高新开发区内按15%的税率征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上述优惠税率时, 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审批。   2、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l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第 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规定的减免税,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局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3、对省级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 免税,不论减免税额大小,均报省局审批。(省直属分局直接征收的单位,年减免税额 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省直属分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4、除上述三项规定外,其他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一律按税额大小报批、 凡减免税额在l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 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申请 内容逐项审核,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2、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 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五)上报审批时需呈报的资料:   l、税务机关专项调查报告。要求有核实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减免税政策 依据及调查意见等。对减免税数额较大的企业,也可由具备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指定 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先行审计。   2、主管科、(股)审核意见。   3、呈报机关的具体审批意见。   4、对以前年度,享受过减免税,按规定可继续减免的,必须附原分年度,减免税 批文复印件。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经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 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 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 自行减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4、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免税期满,应及时恢复征税,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减免税企业分户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 金额、用途等情况,地、州、市局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 情况(统计表附后)。地、州、市局减免税统计表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以上各项,有条件的地、市县(分局)可进行微机管理。   七、本办法也适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所得税减免管理。   八、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 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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