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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号颁布时间:1996-02-13

      1996年2月13日 湘地税函[199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娄底市局和邵阳市局分别就冷水江市新生锑矿、新邵县高家坳金矿等9户企 业的锑矿石、铁矿石、黄金矿石等适用资源税额的标准问题向省局作了请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现 就两个市局的请示和我省今后审批资源税税额问题批复通知如下:   一、对冷水江市新生锑矿等9户企业所开采的矿产品分别明确各自适用税额标准如 下: 县市   企业名称  矿产品名称 税额标准 冷水江市 新生锑矿  锑矿石   0.6元/吨 狮子山锑矿 锑矿石   0.6元/砘      物华锑矿  锑矿石   0.6元/吨      沱子冲锑矿 锑矿石   0.6元/吨      船山铁矿  铁矿石   7元/吨      新生铁矿  铁矿石   7元/吨 新化县  新化县金矿 锑金伴生矿 0.6元/吨 双峰县  县铃山金矿 岩金矿   1.3元/吨 新邵县  高家坳金矿 岩金矿   1.3元/吨   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上报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 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企业,其开采应税资源所适用的单位税额,由省地方税务 局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 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税额标准予以审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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