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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148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湘地税函[1995]148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实行分税制以后,房产税已成为地方税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各地根据房产 税征收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取得了较好效益,房产税收入 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房产税收入流失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不仅减少了 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影响了房产税调控作用的发挥。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房产税政 策,加强征管力度,堵塞漏洞,增加收入。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房产税专 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这项专项检查的时间为7月下旬至11月底,其步骤大致分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 专业检查、总结验收四个阶段。月下旬至8月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为纳税人自查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上旬为专业检查阶段;11月中、下旬为总结验收阶 段。   二、检查的内容和时限   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纳税人房 产原值的核定;纳税人职工住宅原值的核实;纳税人免税房产原值的核实;纳税人无 租使用房产的核实;纳税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核定;纳税人房产座落地址的核实(检 查提纲附后)。   检查的时限:检查纳税人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底的房产税纳税情况。对问题较 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追溯期可适当延长。   三、检查的有关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房产税的专项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 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要由主管业务的副局长牵头统筹安排,组织力量,明确任务,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组织、 人员、任务“三到位”。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专项检查的良好环境。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加 强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一方面要组织税务干部 认真学习房产税的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要抓好税源摸底工作, 做到有的放矢。特别是要针对个人出租房屋收入难核实、税款难征收的特点紧密依靠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部门的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 案,使检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抓好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纸、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房产税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既 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又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认真发动自查申报,突出抓好重点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 省局下发的检查提纲,积极发动企业单位搞好对照检查,要求自查面必须达100%。同 时,要选择重点检查户和重点项目,抓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60%。   (五)、严格税收政策,及时做好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 中,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决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处理,对查补的税款要做到边检查、 边定案、边入库。同时,要抓好其它相关税收的查补工作,并及时组织入库。   对一些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 制报批减免。   (六)、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各地要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具体意见。要针对征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健 全征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区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 结。省局将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市给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检查收效不大或流于形式的 要给予通报批评。各地的专项检查总结和成果表(见附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局。 附:1、房产税专项检查提纲   2、房产税专项检查成果统计表   房产税专项检查提纲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的征税房产原值是否全面、真实;   2、有无任意扩大免税房产项目;   3、免税单位有无征税项目;   4、纳税单位无租使用房产是否申报;   5、使用单位租用房产公司房屋拆除重建是否征税;   6、有无以投资联营为名有意偷漏税行为;   7、有无夸大职工住宅原值骗取减税行为;   8、评估房产增值入帐是否申报缴税;   9、有无拖欠房产税行为;   10、其他违反房产税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重点企业和个人:   1、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房产公司出租的房产;   2、军办企业、军需企业、军工企业及军队房地产管理机构的房产;   3、银行、保险企业的房产;   4、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的房产;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兴建集贸市场的房产;   6、新建、扩建、改造企业的房产;   7、城区个人出租、转租的房产;   8、城乡结合地域属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农民出租的房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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