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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11号颁布时间:1995-10-09

     1995年10月9日 湘地税函[1995]2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新税制实施以来,部分地市在对交通运输企业征税时,仍以售票收入作 为计税依据,造成了对部分运输企业的重复征税。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定,运输企业 从事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及各种价外收入,因此,对交通运输企 业征收营业税应以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我省过去对湘运系统客运企业 按售票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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