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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陵源风景区门票加价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172号颁布时间:1996-09-19

     1996年9月19日 湘地税函[1996]172号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陵源风景区门票加价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张地税函[1996]32号) 收悉。对于武陵源风景区每张门票中加收的10元机场建设费,5元公路建设费和1元副 食品价格基金应该计入营业额中一并缴纳营业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 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 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规定,机场管理费应按现行营 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制后,营业税的减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单位 和部门都无权决定减免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采取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然后由 财政返还的办法解决。对于拒绝缴纳税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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