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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改建、修理及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13号颁布时间:1999-03-24

     1999年3月24日 湘地税发[1999]0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地方对公路的扩建、修理和养护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政策执行 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公路改 扩建、修理和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部门实行的招投标工程,包括公路裁弯截直、拓宽路基、降低坡度和新 建工程等,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内部的施工队伍承担辖区内公路的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不论财务上 如何核算,也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公路养护班所从事的公路日常养护,由于实行报帐制,不结算工程价款,对 此暂不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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