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0]42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函[2000]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人员经费,按核定的编制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
业务费、办案费、装备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核拨。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如下调整:省、市、州政府所
在城市城区(包括城市郊区)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至14%;除上述城市外,全
省其他县(市、区)及其他范围内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至12%。
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征收管理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文化行政主管
部门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税征工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