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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编码的补充通知

湘税传电(1993)20号颁布时间:1993-11-06

     1993年11月6日 湘税传电(1993)20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省局湘税传电[1993]18号传真电报下发后,各地在编码过程中反映出不少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并请各地结合核发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代号临时卡,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原已编号的进行调整。税务代号的编码是税制改、革中一项重 要的基础工作,请各地务必认真做好。   一、纳税人税务代号一律按行政区域编码。城市区税务机关跨行政区域征管的, 由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务机关编号,编好后再将这部分号码移交给。主管税务机 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如当地没有按区域征管的税务机关,则由省 辖市税务局统一编号后,交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发证。   二、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的代码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独立纳税人单独编 号发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经济性质代码如下(不得混放在“59”其他混合所 有制内)。   “91”外商独资,“93”中外合资;“95”中外合作;“97"外国企业。   四、编码中第11位至15位数,在对纳税人编顺序号时,应按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和 所属行业结合起来分类编号,即该号码是指纳税人在该种经济性质该行业中的顺序号。   五、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注销其税务代码,凡迁移经营地址,跨越 原行政区域的,应重新编制所在地区域的税务代码。原税务代码注销作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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