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税函[1994]135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湘税函[1994]135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
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税字第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各
地、州、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样统一印制,并迅速发放到各县、市税务局
(分局)。
二、《申报表》由各县、市税务局(分局)负责审批。审批时应在《申报表》的
“县、市、分局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审批的“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金额(用大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在今年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的,应填报《申报表》。
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应及时对其补办一季度动用库存、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的审批
手续。
四、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应按季汇总已动用年初存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户
数、审批的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金额,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前报送到各地、州、
市税务局;各地、州、市税务局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报送省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