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0]65号颁布时间:2000-06-05
2000年6月5日 湘地税函[2000]65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请示》(益地税
发[2000]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1994年新税制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87]03号)中“全省所有的城市交通企业,除营业税外,其他一切税费暂
时免征”的规定应相应停止执行。所有的城市公交企业从1994年新税制实行起,都要
按国家统一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湘
政发[2000]6号)的有关精神,你局查补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6—1999年度的企业
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原则上应全额补缴入库,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对
1996-1998年度的查补税款仍按湘政办发[1987]03号给予免征照顾,从1999年起恢复
征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