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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4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4]008号颁布时间:1994-10-12

     1994年10月12日 湘地税函[1994]008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1994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 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和省人民政府9月28日关于在全省开展1994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推行依法治税,严 肃查处地方税偷漏抗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新税制 的正常运行和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的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 团体、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重点:   1.营业税方面:主要检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行业、娱乐业、房屋出租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应税的各种收费业务。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主要检查开发区新建的项目,500万元以上在 建或续建的非生产用房、综合用房、办公楼、宾馆、大厦、各类地产开发、行政事业 单位的在建项目。   3.房产税方面:主要检查1992年元月以来出租过房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部队、学校及个人。   4.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检查各类集资分红,承包经营、演艺人员收入,厂长经 理的奖金、承包收入,建筑、装饰工程包头的承包收入,以及各种事务所的个人收入。   5.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检查盈利大户、亏损户和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   6.缓缴、欠缴的各类税款。   7.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和重点税种。   (三)检查时限:   主要检查1993年至1994年间发生的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必要时,可按《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   整个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9月下旬至10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阶段。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广泛的宣传发动,强化公民的地方税收纳税观念,促使其积极自查申报,自查申报面 应达到100%。   (二)10月20日至12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至60%。各地 要根据自查情况和平常掌握的税源资料,确定重点,全力狠抓。   (三)12月中、下旬为整改建制阶段。要求抓好案件处理及税款人库扫尾工作,边 入库,边整改,逐户建立税源清册。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的税收大检查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第一次。它对 于加强宏观调控,确保财税改革圆满完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 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把大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局已成立 了地方税大检查办公室,由孙建章同志兼任主任、李春隆同志任付主任,税政一、二、 三处与征管处抽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征管处。各地亦要相应成立大检查办公室。确 定一名局领导专门抓。   (二)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工作协调。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地方税收法律、 法规和开展地方税收大检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人员对地方税收工作的认识。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注意密切与当地政府、国税、财政、工商、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 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共同把税收大检查工作搞好。   (三)注意掌握政策,严格执法。   1、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主动自查申 报补税的,只补税不罚款;对被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 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对于属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要从严处理,对偷抗税数 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肃查处。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对于1993年或1993年以前发生的问 题,按当时的税法规定处理;1994年发生的问题,按新税制规定处理。对偷税问题一 定要认真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在税收检查全过程中要做到边自查,边自纠(边调帐),边检查,边定案,边入 库,边建制。尤其要抓紧抓好税款入库工作。   4、严格按税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税务检查。各种执法文书暂按原省税务局湘 税函(1993)321号规定的统一式样执行。   (四)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工作。   1、在税收大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当 前涉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研究反偷、漏税的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税收征管水平,做 好地方税征管基础工作。   2、各地要及时总结上报大检查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检查进 度。要按旬以电话形式向省局上报大检查进度。每月10号前各地、州、市局要向省局 报送《地方税收大检查进度统计表》1995年元月10日要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送省局。 附件:   l、房产税检查提纲   2、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提纲   3、营业税检查提纲   4、所得税检查提纲   5、地方税收大检查进度统计表   6、地方税收大检查宣传组织检查力量统计表 附一、房产税检查提纲   一、检查的范围:1992年元月以来所有出租房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部队、学校、个人。   二、检查的重点:   (一)出租私房的个人;   (二)出租房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   (三)出租房屋较多、租金收入数额大的企业。   三、检查的内容: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瞒收入偷漏房产税;   (三)纳税人以房产投资联营,以联营名义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房 产税;   (四)纳税人是否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以“上交承包费”“管理费”等形式,巧 立名目,逃避缴纳房产税;   (五)“二房东”转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了房产税。 附二、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提纲   一、检查范围;   对1993年以来动工兴建的项目投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的范围是:(一)各类开发 区兴建的项目;(二)500万元以上在建或续建非生产用房的单位;(三)各类房地产开发 公司;(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兴建项目;(五)各类综合用房、办公楼、宾馆、大厦 等。   二、检查内容: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下达减免文件,包括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单位的减免;   (二)已办核税手续,无故拖欠税款;   (三)项目已开工,不按规定办理核税、解库手续,逃避国家税收;   (四)有意降低项目税率,偷漏国家税款;   (五)不按规定,任意抵扣应税投资额,省交税款;   (六)实际投资额与申报数不符,高税率项目申报低税率项目,少交税款;   (七)项目已竣工,不及时办理竣工清算,拖欠税款;   (八)项目计算错误,漏征税款。   (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成果统计表)(略) 附三:   一、检查的目的   营业税纳税检查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使纳税人更好地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 税。清查纳税的人的偷漏欠税,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二、检查的重点   这次“三大”检查,营业税主要检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房屋出租、 娱乐业、举办培训班等生业的纳税情况。这些行业或项目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强, 检查中尤其必须注意把握征免界限。   三、政策界限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交通动输的基本税率3%,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及价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   1、航空运输企业的纳税情况,我省的航空湖南舫空公司,其收入应在长沙征收营 业税。   2.机场、民航售票处的代售机票、地面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依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宾馆、饭店等非民航企业代售机票其收入应按代理服务依5%的税 率征税。   3.机场、售票处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服务,其收入应按服务业征税。   4.联运业务征税。如果承揽联运业务的单位是运输企业并参与运营活动,其收入 按交通运输税目征税,否则按代理服务5%的税率征税。   5.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应并入主业征税。   6.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车辆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其收入应按交 通运输征税。   7.出租汽车公司把车辆出租经营,营业税应由出租汽车公司缴纳。   (二)建筑业   建筑业的基本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承包工程收入。需要注意的是:   1.总包、分包纳税。原规定为:分包、转包工程由总承包人纳税,分包单位不再 纳税;新规定为:应分别征税,但分包单位的税款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   2.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均 并入收入一并征税。   3.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按全部收入征税。包工不包料的,原规定只 按包工收入征税;新规定是,包工不包料的,应加上材料价款征税。   4.安装工程、非标制作,凡设备计入建安产值的一并征收营业税;根据有关规定 设备不作为建安产值的,设备部分不并入收入征税。   5.自建自售房屋,自建环节应按建筑业征税。   (三)饮食服务   1.个体户的纳税定额是否偏低,各种“夜市”“排档”是否依法纳税。   2、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餐厅、饭馆对外经营,对外租赁承包是否征收 营业税。   3.各种餐馆、饭店在护供饮食服务的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等,是否作为混合 销售一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房屋出租   1.门面出租的租金高于住房出租的租金。因此实行定额征收的出租方定额是否偏 低。   2.各种写字楼、办公楼的出租是否征税。   3.以联营名义的租赁。   4.农村房屋出租是否征税。   (五)培训收入征税   新税制以后,各种培训收入要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   1.各种驾驶执照的培训;   2.文化、技术等培训;   3.武术、体育等培训。   以上各项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附四:所得税检查提纲   一、企业所得税   (一)重点企业:   1、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原按个体征税的国有、集体、私营及个人承包的企业;   3、亏损企业,特别是虚亏实盈的企业。   4、外地驻湘企业和单位。   5、新开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部门,如外贸等。   6、企业亏损但资本增值的私营企业。   7、大的集体和私营企业。   (二)重点项目:   1、有无隐匿和少报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无形资 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入股分利收入,以及应列作企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特 别是私设“小金库”。   2、有无将产品或商品以低价或无偿转让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 联企业,或作为向外单位投资,不交少交所得税。   3、材料、物资、外购商品销售收入、废旧物资、下脚废料出售收入、各种劳务收 入、包装物出租、出借收入等,是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4、一年以上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转作销售收入。   5、企业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是否按规定在公益金中列支,有无列入成本。   6、实行新税制后,是否继续税前还贷。   7、实行新税制后,企业有无将应届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对外 投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   8、企业支付的违法经营罚款、被没收财产损失、税收滞纳金及罚款、各种赞助支 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是否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净收入与帐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转 作营业外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一)高收入行业、单位和高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重点行 业如:金融、电力、电讯、外贸;重点个人如:厂长、经理、演员、歌手、美容美发 师等。   (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个人。如企业单位承包人、建筑工地承 包人等。   (三)支付集资入股利息、股息、红利给个人的单位和股份制企业。   (四)财产出租、转让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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