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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和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114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湘地税发[1996]114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今年八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指示要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省局决定从今年9月起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 地方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征管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检查目的和意义   新税制实施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已纳入税收征收范围。 但从实际征管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很不规范,漏征、漏管现象普遍,税 收流失严重,征收难度很大。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公平税负,组织地税收入,促 进我省经济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多,其税收收入将 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潜力很大的增长点,对扩大地税收入规模,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将 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这次清理和检查,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税 收的征管,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使税收征管步入法制化轨道、建立 起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   二、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及有应税收入的行政单位都属于这次检查的对 象;检查的范围为从新税制实施到现在的征管情况。重点检查1995年以来税收征管情 况。   三、具体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9月3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 汇报,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讲清行政事业单位为什么要纳税?哪些收入 要纳税?纳什么税?各种税的税率是多少?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并督促其自查 自纠,主动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申报缴税。   (二)10月至12月底为澄清底子、结算清缴,专业检查阶段。   1、各级征收机关对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和有应税收入的行政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 摸底,并结合全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将上述单位纳入税务登记办证范围,摸清应纳 税项目,逐户建立纳税档案,进行有序管理。   2、在澄清底子的基础上,各征收单位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前段的税款逐户进行清结, 及时征收入库,并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纳入规范化管理。   3、各级稽查部门在征收机关清理结算的同时,可对部分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进行 专业检查。   (三)1997年1月为总结表彰、建章建制阶段。各地要抓好税款的入库扫尾工作,对 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建章建制,并进行总结表彰。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 征管和检查的认识,并将其作为今年后几个月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省局已成立由李长庚同志任组长,黄达琴同志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局、室负责人参 加的“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和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征管处(联系电话:5545736)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开辟宣传专栏,编印 宣传小册,并召开所属单位的动员会作好宣传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浩大的宣传攻 势。   (三)全面进行清查,要求自查面达到100%,检查结算面达到95%。   (四)为促进这次征收和检查工作,省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地应在认真执行政策 的前提下,做好深入扎实的工作,力争计划的完成。   五、明确几个政策界限   (一)对在宣传发动期间能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在清理期间主动申报补税,在检查 中查出的漏征税款,一律只补税不罚款,凡是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拒不缴纳税款的, 除责令其补交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态度恶劣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 罚。   (二)鉴于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单位在清理检查时要做过细 工作,对税法明确规定的一律照章征税,并做到边检查,边定案,边入库,边建制, 尤其要重点抓好税款入库工作。对于政策尚不明确的,各地不能简单从事,将情况摸 清楚后,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妥善处理。   六、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交流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和检查中要特别注意情况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不断提高征 管水平。同时及时进行情况反映,每月十号前各地、州、市局要向省局报送《行政事 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检查统计表》,省局也将以专项情况反映通报各地的征收检查情 况。清理检查期间,省局还将派人到各地、州、市巡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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