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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灾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151号颁布时间:1996-10-04

     1996年10月4日 湘地税发[1996]15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支持和 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受 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优惠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营业税的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和部门均无权减免。因此,受 灾企业的营业税一律不得减免。对个别恢复、重建水利、交通设施工程的建安营业、 税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与财政协商,采取税务照征、财政返还的办法解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问题   企业所得税可比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032号)执行。   (一)对灾区企业单位因遭受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冲减保险赔款后,其净损失 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遭受水灾较严重的企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组织灾民新办的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减免一至二年企 业所得税。   (四)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 额。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优惠问题   灾区企业单位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不扩大面积的部分按零税率给予投资方向 调节税优惠照顾。   四、关于其他税种政策优惠问题   灾区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按规定给予一 定的减免照顾。   五、对受灾企业的减免税以及财产报损,必须按政策从严掌握,严格按照税收管 理权限报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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