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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在鄂企业2001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19号颁布时间:2001-11-07

     2001年11月7日 鄂国税函[2001]419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22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电力公司在鄂企业技 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分别为: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200万元、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进 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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