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56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鄂国税函[2002]356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6号)收悉。根据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 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该工程局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 整。该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工程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 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称           所在地 准予扣除金额 中建三局三公司      武汉市  470 中建三局四公司      武汉市  102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上海市   90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深圳市   90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武汉市   10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西安市   20 中建三局建研院      武汉市   25 中建三局设计院      武汉市   8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深圳市   80 厦门建设公司       厦门市   10 合计              905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