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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信公司所属无收入单位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04号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鄂国税函[2002]20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电信公司《关于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请示》(鄂电信 [2002]474号),要求明确其所属列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如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 《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经 研究,同意对湖北省电信公司机关及所属无收入二级单位(详见附件),2002年 度业务招待费在500万元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业务招 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湖北省电信公司2002年度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省电信传输局   160   省公话局      8   省多媒体局     12   省国际电台     14   省电信机动局    10   省邮电支撑中心   10   省邮电报社     6   省电信公司机关  280      合计    5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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