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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州烟草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27号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12月16日 鄂国税函[2002]327号 恩施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恩施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州国税发 [2002]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和你局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省局审 核认定,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 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详见附件), 准予税前扣除。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恩施州烟草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200万元   来凤烟厂   150万元   商业企业   恩施烟叶复烤厂  90万元   建始县烟草公司  60万元   巴东县烟草公司  30万元   利川市烟草公司  30万元   宣恩县烟草公司  10万元   咸丰县烟草公司  10万元   鹤峰县烟草公司  20万元   合计       600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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