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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08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武地税发[2001]108号 各分局:   现将市人反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 [2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市人民政财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2001]15号 2001年1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武汉开发区)是全市新的经济增长带中的重要发 展极,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使用。为了尽快把武汉开发区 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实现新一轮的创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区, 经研究,现将支持武汉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尽快把武汉开发区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实现新一轮的创业和发展, 使之成为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区,经研究,现将支持武汉开 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武汉开发区规划,扩大产业发展空间   (一)按照武汉新的经济增长带建设发展要求,抓紧武汉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修编 工作。尽快制定区内现代制造业基地、高科技产业园、出口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等功 能小区的详细规划,完善武汉开发区的功能分区,调减武汉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面积,进一步扩大武汉开发区产业发展空间。武汉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调减部 分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二)对武汉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存部分,耕地 复垦可按国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有利于创业发展的环境   (一)加快武汉开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紧实施完成梅子路(汉阳大道 -江泰道)的建设,规划并适时启动芳草路(汉阳大道-车城东道)、长江路(鹦鹉 大道-沈口)和轻轨交通武汉开发区段的建设工程,积极建设滚装码头,形成较为便 利的路网体系和完善的口岸配套体系。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快武汉开发区供电、供热、供气、给排水、通信、 教育、体育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武汉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码头等配套设施 建设,抓好新江汉大学、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和郭徐岭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尽 快启动墨水湖、南太子湖治污工程,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支持发展以汽车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制造业基地   (一)围绕神龙等整车厂项目,搞好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配套和协作,拓展 和完善产业链,形成全国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支持神龙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新 车型,尽快实现年产30万辆小轿车的规模。全力支持武汉开发区做好世界知名汽车 集团的引进及大型客车、重型汽车、摩托车等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开发工作。大力 支持武汉开发区依托神龙公司建立电动汽车开发、研制和试验的多国示范基地。   (二)鼓励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向武汉开发区集聚,属异地搬迁改造的工业企 业,除享受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武汉开发区有关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   (三)继续实行政府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制。全市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新增或更新车 辆,应选用武汉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车辆。鼓励出租车更新换代,对现有出租车置换 为富康经济型双燃料车的,其续标费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减半征收。加强车辆 销售环节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车管部门应积极配 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四、加大支持力度,把武汉出口加工区建成华中地区的加工出口基地   (一)凡进入武汉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 至5年,经批准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和武汉开发区财政各出资1500万元建 立武汉出口加工区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一定3年不变,由武汉开发区有关部门实行专 户管理;用于解决区内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市外经委、外资办、外办、台办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制订支持武汉 出口加工区的具体措施,积极支持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充分行使职能, 共同建设好武汉出口加工区。   五、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一)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武汉开发区的,注册登记时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 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营运2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在武汉开发区 内的住宅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二)由市及武汉开发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享受 该资金按企业所缴纳的产品赠值税地方留存的部分50%额度的支持。经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经批准减按7.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6至8年由 “企业发展金”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一半补贴该企业。   (三)对入驻武汉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且 处于孵化期的,在办公、实验、生产用房方面,第一年实行零租金;对处于全产经营 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办公、实验、生产用房实行优惠租金。   (四)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来武汉开发区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 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在项目、 资金、政策等方面对武汉开发区予以倾斜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借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 业上市(包括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   六、鼓励市内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进入武汉开发区   (一)市、区(食街)搬过改造企业搬迁到武汉开发区内的,其原址土地使用权 出让后,市人民政府按其出让地块毛地地价征收的土地附让金100%返还给企业, 由土地部门测算返投资金数额,同级财政部门将士地出让金返还资金划入企业搬迁改 造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企业的搬迁改造。   (二)进入武汉开发区的搬迁改造企业改造项目(含生产性建筑以及办公科研、 职工食堂等非生产性建筑)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易地绿化建设资(不含新 建厂区所设易地绿化建设费);其用电、用太容量经供电、供水部门核业后,原容量 可带入新址、用电、用水容量若需增容,增容部分按新增手续办理。   (三)搬迁改造企业进入武汉开发区的改造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属地方收取 的部分给予30%-50%的优惠,同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允许企业分期缴付土 地出让金,首期缴付比例及缴付期限由武汉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四)由市及武汉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搬迁改造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 内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进人武汉开发区。   七、加快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完善武汉开发区功能   (一)按照市产业规划的要求,完善武汉开发区新兴服务业的布局,尽快形成以 神龙小区、金湖花园、天鹅湖山庄为代表的现代居住区,以新江汉大学、体育中心、 商贸购物中心为代表的文化商务区,以三角湖、后官湖为代表的旅游度假区,以郭徐 岭物流中心为代表的现代物流区,提升开发区的功能。   (二)武汉开发区第三产业用地,其土地使用出让金可实施优惠的政策,以促进 大批新兴服务业项目进区;市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等要通过城镇方面的专项资金、 贴息贷款、优惠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武汉开发区第三产业的发展。   八、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为武汉开发区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一)武汉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职称 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及随调配偶、随迁子女,免缴城市增容费;中高级科技、管理 人员夫妻分居不受分居年限的限制,及时办理调动及入户手续,城市增容费按市人民 政府有关文件政策执行;对到武汉开发区工作的中高级专门人才,可采取“柔性流 动”政策,来去自由,提供便利。武汉开发区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参考人才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工资标准。   (二)武汉开发区的企业经营者,可以技术等无形资产折股、以“期权”等形式 参与分配。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有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 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 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 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 5%的报酬。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 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激励。   (三)支持武汉开发区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博士后产业基地,大力引进海外留学 人员人区创业。境外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开发区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生产,其所办企业可按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的,可享受武汉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建立武汉开发区人才基金,支持各类人才在武汉开发区创业、发展。重点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高科技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 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3年内每月资助100. 2000元。   九、进一步明确开发区财税政策   (一)2001-2005年期间,源于武汉开发区的市级财政收入除上缴国家 的部分外,其税收留成、土地开发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各种规费和其它收入,继续 全额留用,用于武汉开发区的建设,实行滚动发展。国家取消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全 留政策后,武汉开发区两税收入地方增长部分按原办法执行。   (二)在武汉开发区内,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武汉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按规 定征收或减免。收取的费用全部留于武汉开发区用于相关配套建设。   十、进一步落实武汉开发区管委会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一)武汉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内90.7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的开发、规划、 征用、管理的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和集体土 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区的企业、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授权武汉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权限。武汉开发区可集中 办理新成立公司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办安 全部有关手续。   (三)支持武汉开发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 高效的原则,武汉开发区的行政机构不要求与市有关部门对口设立,进一步精简机构, 精干人员,突破人员身份限制,根据个人专长和需要,在机关、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 拓展渠道,扩大视野,加快年轻干部和企业家队伍的引进、培养、选拔工作。探索建 立新型的风险收入分配保障机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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